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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2 17:05:42 作者: 行业新闻

  

  各镇人民政府,环科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全程监管,促进批而未供土地有效供应和规范管理,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现就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批而未供土地是指已经报省政府批准办理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手续,但目前供地前置条件不具备,未办理出让、划拨和租赁等供地手续的土地,或用地单位通过公开招拍挂出让程序竞得土地、已签订出让合同但因出让金未缴清供地手续未办理的土地。目前,我市有部分土地在报省批准后却未能及时供地,长期空闲甚至未供先用成为违法用地,既浪费了资源也影响了土地管理正常秩序。

  在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的形势下,消化利用批而未供土地,既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实际的要求,也是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内容,更是拓展用地保障空间、缓解土地供需矛盾的重要举措。要按照以用为先、分类处置的原则,在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土地基本情况、深入剖析批而未供原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采取落实项目供应一批,异地调整盘活一批,完善手续办理一批等措施加快消化利用,提高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利用率,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有效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

  1、市国土部门依据批准用地年限以及未供地时间、面积等情况,建立批而未供土地“一地一册”基础台帐,并送达各相关镇(园区、街道)。

  2、各镇(园区、街道)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基础台帐,逐宗进行实地核查,摸清批而未供土地未供地原因和地块现状情况形成一宗一袋台帐资料,并结合地块真实的情况拟定处置方案,同时协调解决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拆迁等问题。

  3、根据镇(园区、街道)提出的处置方案,国土部门对前置手续齐全、具备供地条件的地块予以办理招拍挂出让等供地手续。对已签订出让合同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合同明确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置。

  1、对项目不落实或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各镇(园区、街道)应加强组织协调,帮企业调整落实新项目或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加快进入供地程序。对原意向用地单位确无能力再使用土地的,协调处理有关补偿关系,调整给其它合乎条件的项目使用,用足用好原有已批土地。

  2、对因征地补偿问题影响供地的,由各镇(园区、街道)政府积极筹措落实补偿资金,及时做好群众矛盾化解工作。对拆迁未到位的,全力推进拆迁工作进度,为供地工作创造条件。

  3、对报省批准后尚未供地且现状未改变,因规划控制等原因确不能再开发利用,但符合报省异地调整审批条件的,将统一分期分批组织报省办理异地调整手续并由市统筹使用。如本区域有重点项目和优质项目的,可优先在原镇域范围调整。拟调整给其他镇(园区、街道)使用的,由使用土地的镇(园区、街道)按10万元/亩支付指标有偿调剂费。

  4、对未正式办理供地手续,但目前已开工建设的,各镇(园区、街道)要督促企业限期完善规划、项目、环评等前置手续,尽快办理土地供应审批手续。如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供地手续的,按违法用地处置程序进行处罚,土地资产作为储备土地由属地政府来管理。如镇(园区、街道)政府需对该地块进行公开招拍挂出让或租赁的,由国土部门会同当地政府按有关要求进行公开运作。

  5、对已签订出让合同,出让金未缴清且未开工的,经书面催缴,企业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的,由镇(园区、街道)配合国土部门通知企业解除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已批土地作为储备土地由当地政府来管理,今后根据用地需求情况再进行招拍挂公开出让或租赁。

  6、对已签订出让合同,出让金未缴清但已开工建设的,经书面催缴,企业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的,镇(园区、街道)配合国土部门通知企业解除出让合同,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处置,地面资产由企业负责清理,土地由当地政府纳入储备。如镇(园区、街道)政府需对该地块盘活使用,按公开招拍挂要求,连地面资产残值和土地一并做评估后,整体进行公开招拍挂出让或租赁,招拍挂过程中,只对土地价格进行竞卖。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国土、发改、经信、规划、财政、环保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该项工作的协调工作。各镇(园区、街道)作为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实施主体,也要明确相应工作机构,确保处置工作落实到位。

  2、落实工作职责。市发改、经信、规划、国土、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中,发改、经信部门负责项目审批;规划部门负责规划红线图、设计要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国土部门负责台帐清理、供地手续办理和业务指导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出让资金结算;环保部门负责项目环评报告审批。各镇(园区、街道)做好台帐建立,拟定处置方案和相关协调工作。

  3、严格督查考核。市批而未供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园区、街道)处置利用工作开展情况定时进行督查。对处置得力,批而未供土地盘活利用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处置不力的镇(园区、街道),给予通报批评;对批而未供土地数量较多且长期不消化利用的,暂停农用地转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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